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了准入标准、业务分类、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多位受访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征求意见稿》相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在提高准入标准、杠杆率不得低于4%等新增监管要求下,预计很快会有增资潮出现。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下称《消费金融报告》)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全国30家消费金融公司(建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暂未纳入统计),2022年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三者增速较前几年略有回落,有待从疫情影响中进一步恢复。
重校市场定位
时间追溯到2009年,原银监会颁布《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重要法律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的14年里,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深刻变化。
2013年,《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
《消费金融报告》显示,自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来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累计发放消费贷款7.17万亿元,累计服务客户7.89亿人次。
不过,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次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
提高大股东最低持股比例
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此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分为金融、科技和消费等三大类,大股东仍然以商业银行为主。
根据天眼查信息,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梳理,在目前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共有15家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暂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低于50%的出资要求,涉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这可以提高大股东承担责任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股东间相互制衡,无法有效开展决策的问题。”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第一财经说。
谈及调整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注册资本提升
另一项准入标准的调整是在注册资本方面。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在此之前,《管理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按照新规,在现有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12家公司未达标。包括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
王蓬博认为,此举主要是为了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控能力,避免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出现。
实际上,在提高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多处修订。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业务范围优化调整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其中,基础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
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王蓬博表示,经营范围方面进行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有助于中小消费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主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头部消金公司可以申请专项业务。
根据《消费金融报告》,消费金融行业竞争分化日益显著。截至2022年末,资产规模最大的消费金融公司,其资产已超过1600亿元,约占行业总资产的20%。资产规模最大的5家机构总资产均超过500亿元,合计规模超过行业总资产的50%。贷款余额与资产规模的分化情况类似,贷款余额最高的5家机构占据行业一半以上的贷款余额,但部分新成立机构总资产增速较快,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服务的客群较为下沉,关系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同时也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监管机构愈发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平衡催收效率与保障业务合法合规成为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一项挑战。消费金融公司多措并举,更多依托数字化及金融科技手段,加强自主催收能力。
董希淼建议,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在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相关要求。
例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董希淼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