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叔衡签发的三份训令
——《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二、三、四号)》
(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图片提供:中国国家博物馆)
这是1932年12月至1933年5月间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二号、第三号和第四号的合辑(该文件封面“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为印刷错误),由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翻印,共16页,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第二号训令是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第三号训令是关于“健全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第四号训令是关于“继续并深入检举工作运动”。这三份训令都是何叔衡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部长)时签发的。
在土地革命时期,训令是苏区司法检察工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相对于法律、条例、纲要等法律渊源来说,训令兼有立法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两方面特点。例如,第三号训令强调要健全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对省、县、区工农检察部的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带有较为明显的立法性文件特点。第二号训令和第四号训令,则主要是对各级工农检察部如何深入开展检举运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工作指示。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通过发布训令这一方式,分析存在问题,指明工作方向,提出工作要求,健全制度规范,推动工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检察日报 闵钐 朱廷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