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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量刑规范化的完善路径——以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为例
2025-07-22 08:51  浏览:255  搜索引擎搜索“米优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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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为此,本刊自2024年第21期起推出“中国审判|实践案例”栏目,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期待通过记录与见证,助推、引领各级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抓前端、治未病”,引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审判 | 实践案例

文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江珞伊

文章摘要

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一审审结的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是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明确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要素。该案的裁判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同类案件的量刑提供了规范指引。同时,该案在法律适用上细化量刑要素考量规则,兼顾犯罪惩处与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效应,有助于促进公众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量刑标准的了解,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从国外拍卖网站购买疑似象牙制品后通过快递邮寄入境,向海关申报为“模型、手办、摆件”。2017年3月29日,罗某签收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和检验,疑似象牙制品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共计2.675千克,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其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罗某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罗某邮购象牙制品回国只是为了自用和送给家人,没有牟利目的并真心悔过、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此外,罗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本次属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鉴于罗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罗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于罗某的辩护人关于罗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接到罗某涉嫌犯罪的线索后,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将其当场抓获,罗某在被查获后承认邮件内装有象牙制品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亦不构成自首,故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邮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某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四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意义

(一)涉案珍贵动物制品价值的精确评估:筑牢科学化量刑基准根基

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是确定法定刑区间和量刑基准的关键,法院在认定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数量认定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认定必须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精密称重设备进行实际称重,并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本案中,法院对涉案象牙制品数量的认定就是通过专业实验室的精密称重得出的精确结果。对于雕刻品等特殊形态的制品,应当建立规范的清点程序,逐件编号、拍照、记录,确保数量统计的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称重时必须严格区分制品本身与包装材料,只能计算制品净重,避免因包装物导致的数量虚增。对于液态、粉末状等特殊形态的制品,应当采用相应的专业计量方法。

第二,价值评估必须严格遵循规范标准。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确保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案中,法院严格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计算得出涉案象牙制品的价值为11万余元。对于有明确计价标准的制品,法院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对于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制品,法院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参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审慎确定,价值认定必须有据可查、有规可循。

第三,鉴定程序必须确保规范严谨。涉案物品的物种鉴定和价值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鉴定能力。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询,对鉴定方法和结论进行说明。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异议,应当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具体操作中,对于经过深度加工难以辨认原貌的制品,应当通过DNA检测等科学手段确定物种;对于年代久远的制品,应聘请文物专家和野生动物专家共同鉴定;对于真伪存疑的,必须经过多方验证,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办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直接关系量刑的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把握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各项标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一,应当严格审查被告人的自愿性。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完整记录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重点核查被告人是否受到强迫、威胁或诱导,是否充分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具结书签署过程、听取被告人陈述等方式,确认了罗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外,对于存在智力障碍或语言不通的被告人,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措施,确保其真实意愿得到表达。

第二,真实性核查必须全面细致。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核查是该制度适用的关键环节。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将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印证,重点核查供述的合理性、稳定性以及与在案证据的吻合度。本案中,罗某的供述与查获的象牙制品、购买记录等物证、书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对于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的案件,法官更要严格把关,避免发生虚假认罪的情况,发现认罪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应当及时终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三,幅度量刑建议必须规范合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与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相匹配。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与罗某的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对于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建议的幅度应当适度,既要给予必要的裁量空间,又要防止裁量幅度过大影响司法确定性。

第四,权利保障必须落实到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罗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过值班律师制度确保其获得法律帮助。

第五,裁判说理必须充分透彻。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本案中,判决书对罗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从宽处理的依据等都进行了充分说理,增强了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用标准。

(三)严格认定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确保刑罚个别化适用

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是实现刑罚个别化裁量的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把握认定标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

第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要件的审查必须从严把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控制下交付”方式将罗某抓获,虽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缺乏投案的自动性,法院依法未认定自首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应当重点审查三个要素:一是投案时间,必须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二是投案方式,包括本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等;三是投案意愿,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意志。对于侦查机关已掌握线索并实施布控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也不宜认定为自首。

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情节的认定应当区分情形。对于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认定坦白情节。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三个层次:一是诉讼阶段差异,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与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二是供述完整性,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否全面、稳定;三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转变,对先供后翻或者反复变化的供述要审慎认定。本案中,罗某在被抓获后始终稳定供述,法院依法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并给予从宽处罚。

第三,特殊情形的处理需要规范统一。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供述、数罪中的部分供述等特殊情况,应当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应重点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看犯罪嫌疑人供述行为,也要考察其悔罪态度;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性质的供述给予相应幅度的从宽处理;三是证据印证原则,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通过这些规范,可以确保量刑情节认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为量刑均衡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当前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仍存在“模糊地带”,有关部门可以重点就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完善:

第一,量刑基准的精准化问题。对于不同种类珍贵动物制品,尤其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物种,其量刑标准存在显著“模糊地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物种是否完全对应我国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因此,针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动物制品案件,有必要依据物种的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一步细化不同级别的珍贵动物及制品差异化量刑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二,珍贵动物制品数量与价值的折算方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统一的量化评估体系。实践中,对于动物制品的来源、部位、完整度等影响价值评估的关键要素,缺乏标准化的计算规则。例如,对于如何根据动物皮毛的面积、质量及动物本身的珍稀程度来准确折算价值,不同鉴定机构可能给出差异较大的结论。这种不规范的评估现状,给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带来困难。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量化评估体系尤为重要。通过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的流程,相关机构对于珍贵动物制品数量与价值的认定将会更加客观、准确。

第三,特殊情节的认定标准。当前,部分法律条文涉及的“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关键表述,缺乏具体、明确的认定要件。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动物制品数量相对较少,但又不属于法定从轻情节的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司法机关往往难以界定;而对于多次实施犯罪、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后果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时也缺乏细化标准。因此,相关部门亟须明确特殊情节认定的具体要件,从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次数等多维度进行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CITES等国内外法律条文的交叉适用,还涵盖生物学、动物分类学、国际贸易规则等多领域专业知识,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针对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将培养专业审判力量作为长期战略,构建系统化、多层次的能力提升体系。一方面,定期组织专业培训,通过邀请动植物保护领域专家、资深司法实务人员开展专题讲座,系统讲授濒危物种识别、制品价值评估、国际司法协作等前沿知识;另一方面,建立覆盖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咨询库,整合动植物科研院所、海关缉私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等多方资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及时向咨询库专家就专业问题进行咨询,以此形成司法实践与专业知识的良性互动,为审判质效的提升提供坚实支撑。以上措施的协同推进,可以构建起科学完备的量刑规范化体系,不但能够为法官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还有助于提升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也将为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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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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