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文
对银行来说,跨境业务由于涉及境外地区,要进行反洗钱的尽职调查工作,比起境内的业务困难许多,在今年的银发〔2021〕16号文《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要求银行须对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而且必须贯穿银行跨境业务的全流程。
所谓跨境业务流程,包含了客户背景调查、业务审核、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至于跨境业务的范围,则包含了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发生的跨境外币、人民币收支和境内涉及外币的经营活动,其中,境内涉及外币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以保税区内企业间的交易、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交易及保税深加工结转等业务模式为主。
银行跨境业务可能涉及的洗钱上游犯罪,主要有地下钱庄、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中,地下钱庄的跨境资金流动,可能采取的是虚假的跨境交易或利用蚂蚁搬家的积少成多方式,甚至还可能资金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跨境流动,但实质上却已同时完成货币兑换和资金跨境转移的目的,也就是完成货币兑换和资金跨境转移的实际行为,这种所谓“对敲”的地下金融模式,导致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流失。
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公司,则往往都是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往来,或交易对手都是关联方,并存在交易规模与企业资本金、办公面积、人员间不相匹配的异常情形。
除此之外,银行还要注意不论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都有可能变成不法分子清洗黑钱的管道,外汇的合规管理更重视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审查,但对交易的资金来源关注较少,有些银行将外汇合规管理和反洗钱作业要求常常混为一谈,事实是,满足了外汇监管规定,不一定就符合反洗钱工作的程序要求。
上述16号文要求银行从以下几方面,对跨境交易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达到降低洗钱风险的目的:
1.洗钱风险等级
跨境业务属于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类别,针对被评定为洗钱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银行须考虑采取对应的强化识别措施。
2.追踪客户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中的违规和不良记录
3.客户经营情况
客户经营情况可从审计报告中获取,银行要关注客户的经营规模、财务指针,分析经营资金来源等信息。
4.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
银行要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是否同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是否与在本行开户的其他客户具有同股东、同联系电话、同注册地址、同代理人等所谓的“四同”现象;需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是否为国外政要(PEP)或其密切关系人。
5.关联企业、交易对手
关联企业的识别,不能仅从是否有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来判断,还应当延伸至上述“四同”信息,甚至是企业名称接近等信息都可用于关联交易的判断。
至于交易对手的了解,银行主要要了解交易对手与客户的主营产品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属于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如果客户经营的是电子产品,但其交易对手经营的是农贸产品,那就明显属于异常情形;又例如交易对手为新设立公司,又具有空壳公司特征,银行需提高警觉,万一客户交易对手来自于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银行更需保持高度关注。
6.建立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和跨境收支行为
如果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是被银行发现提供的是虚假身份证明数据、经营数据或业务背景数据,或是开户理由不合理,甚至所从事的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银行应直接拒绝受理该客户的业务申请,并按反洗钱相关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