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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少了两个字,刑期却延长了7个月?一起罪名和量刑不当抗诉案里“加减法”
2023-11-26 08:49  浏览:539  搜索引擎搜索“米优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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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准确定性原本不难,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行为时,情况需要慎重甄别。

在贵州长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起诈骗案时,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23200元。

“我们对罪名认定和量刑仍然存有疑虑。”一审判决后,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长顺县检察院就该判决提起抗诉。

经过抗诉,该案判决由原来的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少了“合同”二字,吴某某的刑期却被延长了7个月。


虚构货车发布售卖广告,骗取他人现金

90后的吴某某驾驶技术好,长期在工地驾驶货车运输土石方赚钱。2022年8月7日,因工地停工停业,为解决外债,吴某某萌生了快速找钱的歪念。

经过策划,吴某某通过微信添加罗某某为好友,并称自己名下有一辆黄色的货车可以出售给罗某某,以微信聊天方式说清楚车辆型号、车况等情况后,双方议价以51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达成共识后,吴某某要求罗某某先缴纳2000元定金,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吴某某定金。随后,吴某某称车子在运输过程中被某县交警扣押,暂时无法交付车子,并先后以家中有丧事急需用钱、需要修车为由,让罗某某继续转款3500元,用其女友石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收款,钱到账后就不再理睬罗某某,自此,吴某某开启了自己的“行骗人生”。

尝到甜头后,吴某某不是考虑如何解决交付车子的问题,而是进一步扩大“战果”,继续通过抖音、微信等方式发布各种售卖货车的视频广告,同样以先谈价,后收取定金,取得对方信任后,再以所出售车辆需要加油费、拖车费、修车费等为由要求对方转账支付,钱到位后不再理睬对方。按这一套路分别骗取陈某某、舒某某、张某、颜某某、杨某某共计17700元。诈骗的收款方式,有的采取转账到其女友石某某的银行卡进行收款,有的通过要求对方扫某一商铺收款码支付,再让商铺转现金给自己进行收款。

2022年10月18日,舒某某在打了两笔款项仍然杳无音讯之后,意识到了自己极有可能被诈骗,便到长顺县公安局报案。当天,公安机关便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4日在贵州省从江县洛香镇将嫌疑人吴某某抓获。今年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长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区别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不能一概而论

“经查实,吴某某名下无任何车辆,‘车子被某县交警扣押’的由头,经与该县交警大队查实,该交警队未扣押过该车,该县也没有该车牌号车辆行驶轨迹,说明吴某某准备售卖的货车根本就不存在,定诈骗罪肯定不会错”在审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逐一分析着。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我也曾犹豫到底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为此,我还列出提前介入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从表面上看,该案诈骗行为均在双方约定货车售卖价格之后支付订金,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可视为合同中的一种要约行为,支付订金可视为履行合同条款,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好像也合法合情合理。但是以拖车费、修理费、油费、向交警缴纳被扣货车罚款,甚至以家中丧事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转账,又偏离了合同诈骗罪的范畴。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我始终感觉不太对劲,感觉疑点尚未理清。”谈到该案,承办检察官说道。

为彻底掌握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围绕是否签订过合同、售卖货车是否存在、被交警扣押车辆是否属实、诈骗资金收款记录、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让案件事实逻辑更清晰。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吴某某与诈骗对象均未见过面,诈骗资金流向清楚、数额准确,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均符合事实逻辑。

为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量刑精准,在移送起诉前,承办检察官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吴某某在根本就没有货车的情况下,利用抖音发布售车信息广告,可视为合同中的要约,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是在合同之前就产生,并非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同时,吴某诈骗手段不仅仅局限于欺骗定金、保证金等可视为合同条款的行为,更多的是编造售卖货车要产生的拖车费、修理费、加油费、向交警交纳被扣货车的罚款,甚至以家中丧事急用钱等与合同条款无关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没有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此外,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主要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正常商业活动,存在于商业领域,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面不宜作扩大解释。对通过所谓的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不能一概定为合同诈骗罪,该案受侵害的全部是个人财产,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角度考虑,综合案件事实,应定性为诈骗罪。且行为人运用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实施诈骗行为,通过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方式骗取他们现金,其行为性质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应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理顺法理关系之后,长顺县检察院以吴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证据,骗取被害人与之达成车辆买卖协议,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仍然收受当事人给付的定金、预付款之后逃匿,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两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进行确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23200元。


结案了事,绝不是人民群众心中的公正正义

“被害人损失得以赔偿,犯罪行为得到打击,结案了事也没什么问题,但这不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公正正义呀”判决书下达之后,引起了检察官的沉思,决定固执己见,作出抗诉决定。

在向黔南州检察院汇报之后,黔南州检察院组织力量再次理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决定支持抗诉,并提出抗诉意见:吴某待出售货车根本不存在,无法对货进行作价,不能确定合同诈骗金额,虽然实施了特殊诈骗的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吴某与被害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件。同时,吴某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打算,而是先产生了诈骗犯意,然后以“合同”作为道具具体实施诈骗,加之,吴某某骗取他人支付拖车费、修理费、加油费、向交警交纳被扣货车的罚款以及家中丧事急用钱等,与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无关,由此推断“合同”不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不宜定为合同诈骗罪。此外,吴某主要采取电信网络手段,以非接触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符合电信诈骗犯罪特征,应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对其定罪量刑。

5月24日,黔南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完全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维持了一审“退赔五名被害人被骗现金共计23200元”的判决。

自此,“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争落下帷幕。


发布人:937f****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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