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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红色司法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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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根据地开展了丰富的红色法治实践,为巩固发展抗日民主政权、团结抗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本版特开设“抗日战争时期的红色法治”专栏,旨在展现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红色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与宝贵经验,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敬请关注。

2017年6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的第一站就来到吕梁,在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作出了“永远铭记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辈,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努力为人民创造更美好、更幸福的生活”的重要指示。为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建成了法治文化主题馆,其中红色法魂部分对晋绥边区的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呈现。

2023年至2024年,笔者在参与该主题馆策划期间,同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走访相关人员、实地查看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旧址、查阅革命档案,寻找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红色司法印迹。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设立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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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八路军开赴山西抗战前线,逐步组建起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牺盟会、战动总会为主的新军,与国民党阎锡山的旧军、旧政权形成了并存局面。1939年12月,阎锡山发动旧军进攻新军,“晋西事变”爆发。山西新军在八路军的支援下奋起反抗,最终取得了斗争的胜利。1940年4月,国共签订了停止武装冲突划区抗敌的协议,以汾离公路为界,晋西南为阎锡山军队的驻防区,晋西北为八路军和新军的驻防区。自此,晋西北成为完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晋西北有序推进新政权建设,司法作为革命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建立和发展。1940年1月15日,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成立,始设司法处,张文昂任处长。司法处是当时晋西北司法的最高机关,也是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雏形,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保障抗日胜利与民主自由。

1941年8月1日,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改称晋西北行政公署。1942年10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提出了“改进司法机构”的目标,决定成立晋西北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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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山西省兴县赵家川口村的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提供

1942年11月15日,晋西北高等法院在山西省兴县赵家川口村成立,借用民房窑洞7孔,连同羁押所、法警室,共占民房窑洞12孔,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晋西北高等法院首任院长为张文昂,高等法院下设刑事、民事、地方三庭及司法行政科。刑民两庭受理各地第二审案件,地方庭则受理晋西北一级机关、团体及民众直接向法院控告的案件。

1943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改名为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晋西北高等法院也因之改名为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其间,曾短暂迁驻兴县碧村。

1944年2月,张文昂赴延安学习,由晋绥边区行政公署秘书长汤平代理高等法院院长。1944年4月2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政务会议决定,由民教处副处长孙良臣代理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晋绥边区高等法院迁至兴县城区办公。1949年2月,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撤销,分设晋西北、晋南两个行政公署,归陕甘宁边区政府统一领导,原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也改建为晋西北人民法院和晋南人民法院。1949年12月,晋西北人民法院撤销。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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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绥边区政权建设起步较晚,且1940年新政权刚建立,便连续遭遇日寇多次大扫荡。直到1940年9月晋西北第二次行政会议召开,晋绥边区的政权建设才开始走上正轨,司法工作也逐步向正规化道路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晋绥边区吸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从晋绥边区的实际状况和形势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司法实践。

确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领导司法原则。1942年10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了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关于《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的决定,建立了体现中国共产党政策纲领的司法机构组织体系。根据《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的规定,高等法院是行政公署的下设部门,院长由行政公署正副主任遴选,提交行政公署行政委员会任免,并且由行政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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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晋西北行政公署编委会编印的《法令辑要》。惠春安收藏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晋绥边区实行人民民主,各级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各团体要派代表参加陪审;案件经独立审判后,须经上级复核。

坚持司法服务大局原则。晋绥边区虽然面积小、人口少、地瘠民穷,但它西隔黄河,紧邻陕甘宁,是阻敌西进、屏障陕甘、拱卫延安、供给中央的战略要冲。特殊的地缘环境,使得战斗与生产成为晋绥边区最主要的任务。为适应这种战时环境,司法工作紧紧围绕大局,一方面重点打击汉奸特务破坏抗战的重大犯罪和贪污、盗匪、烟毒等其他犯罪,巩固抗日阵营,安定战时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保障和调节各阶级的利益,尽可能动员团结各方力量服务生产,即在法律上保障各阶级的人权地权财权及言论出版之自由,并实行减租减息,兼顾农民和地主、富农利益。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晋绥边区新政权创立之初,由于司法人员缺乏,下辖专区和县尚未普遍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后经调剂干部,孙良臣、白日增等一批具有法科知识背景的人才被吸收进了司法队伍,大部分专区和县也都设立了司法科,配齐了科长。边区充分认识到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强调司法机关应选择有相当社会经验与文化水平的干部履职,并有计划地培养干部,高等法院特设司法干部训练班,抽调各县干部进行培训。在1942年年初,还组织所有司法科科长进行了专业知识测试。同时,边区建立了司法检查制度,派遣专人到各专区和县检查工作,采取令、指示信、通知等形式,及时指出、纠正各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司法工作会议,讨论工作问题,以提升边区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

健全司法制度

建立巡回审判制度。1942年3月1日,边区公布了《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要求司法处审判庭及各专署县政府,定期派推事或裁判员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其管辖之民刑诉讼案件”。行政公署将巡回审判列入司法处1942年的重要工作,计划在3月至4月及10月派裁判员到案件较多的地方实行巡回审判,这有利于在战争环境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减轻群众诉累,并可借此向群众宣传法令政策,消除群众害怕进政府打官司的心理。

建立陪审制度。为帮助裁判员查明案情,防止其徇私枉法、独断专行,边区于1942年4月公布了《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1943年公布了《晋绥高等法院对陪审办法的指示》,强调“司法干部应很虚心诚意的(地)去提高陪审人和全体民众的法律常识及对法律运用的能力,把法律从专家手里解放出来,而成为广大民众的法律,要绝对采取民众的正确意见,而对之加以考虑研究,以为改进自己工作的借助”。由于陪审员的意见通常更能反映一般社会大众的观念,陪审制度因而成为边区司法走向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坚持证据主义。为了彻底厘清案情、正确解决问题,边区要求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启发其尽量陈述意见,辩论事情的真伪,如须询问或证明,要明确向当事人提出,求得具体的答复。刑事案件应采取耐心说服解释启发的方式,求得案情的彻底明白为止。在未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之前,只能暂时限制其自由,绝对不允许打骂侮辱、刑讯逼供或采取诈欺诱惑的办法使其招供。此外,即使被告人拒不认罪,但证据确凿,也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调解制度。1942年3月,边区颁布了《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规定村民如有民事纠葛,得向行政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944年10月,边区学习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制定颁布了《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在调解范围、方式等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调解范围不再限于民事纠纷,还包括除汉奸罪、故意杀人罪、烟毒罪等21种刑事犯罪案件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调解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使得人民群众对边区政府的信任不断增强,民众更加和睦,诉讼案件大量减少,有效达到了全员抗战的效果。据《兴县志》记载,该县1943年至1945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分别为40.5%、52.6%、63.7%,呈逐年上升趋势。

注重对犯人的教育与感化。1941年,边区建立了后方监狱,强调监狱是强制性的感化机关,不是对犯人进行报复行为的组织,而是以感化和挽救犯人为目的的学校。边区将教育与劳动作为监所工作的中心,一方面组织犯人学习,努力提高其文化及政治水平,启发其国家民族意识、坚定其抗战必胜的信念;另一方面结合犯人自身情况,将其分别编入纺织组、铁工组、泥木工组、粉房、缝纫组、织布组、农业组、劳作组进行生产,并将部分生产收入分给犯人,其余则用来补充监所经费、扩大再生产和补助犯人生活。这大大激发了犯人的生产积极性,既改善了犯人生活,实现了自给;也促使其养成了勤劳的习惯,掌握了生产技术,便于其出狱后更好谋生。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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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1942年至1949年期间共处理案件1678例。其中,刑事案件(包括杀人案、反革命案、汉奸案、贩卖毒品案等)1327例、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各种纠纷案)313例、监管改造案件38例。大量案件的审理,有效保障了晋绥边区的政权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维护了根据地的基本经济社会秩序,促进了对敌斗争的深入开展。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司法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工作,它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是争取民意、实现社会动员的重要形式。1949年,晋西北各县司法科长会议提出“司法工作者的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也需要我们去好好修养……但真正的群众路线群众观念,是时刻对群众关心和负责及正确的执行政策,绝不是只下乡跑一趟或顺风转柁(舵)的去办事”。这与“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是一脉相承的,共同构成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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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晋西北各县司法科长会议总结》。兴县档案馆藏

在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三大晋字头抗日根据地中,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是唯一一所全程在山西扎根驻守的高等法院,它是山西培养输出司法干部的重要基地,在司法实践中培养了一大批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司法干部。1949年以后,晋绥边区的司法干部一部分留在山西继续挥洒热血,成为司法界的中流砥柱,如山西省人民法院首任院长马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郭丕业均是晋绥出身的司法干部;另一部分则响应党的号召,参加了西北南下工作团,挺进大西南,接管新解放的政权,团结带领当地干部积极投身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如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司法行政科科长樊建德南下入川后,参与接管了国民政府四川高等法院、成都地方法院,于1952年任四川省人民法院院长。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实践,既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一次成功尝试,也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我们重温晋绥边区红色司法记忆,就是要从红色司法精神中汲取智慧力量,更好地服务司法改革、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

作者:惠春安(作者单位: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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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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