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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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是指同一权利人就其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在一段时间内向不同主体批量提起的多个诉讼,其表现形式为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代理机构等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由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经济赔偿,按照协议分配经济利益。批量诉讼案件过度挤占司法资源,易诱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以S省A市两级法院2021年至2023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3件及3件以上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法院受理、原告相同、知识产权客体相同的案件)为样本,分析总结相关案件的审理现状、主要特点和审理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拟提出批量诉讼司法规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审理现状检视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A市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1847件。其中,2021年新收273件,2022年新收624件,2023年新收950件,年均增长率为86.5%。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批量诉讼案件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分别为85.8%、89.9%、82.1%。另外,个案数量占比较大。2021年受理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著作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件51件,分别占一审案件及批量诉讼案件的16%、18.7%;2022年受理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起诉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266件,分别占一审案件及批量诉讼案件的37.7%、42.6%;2023年受理广东广州某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526件,分别占一审案件及批量诉讼案件的45.5%、55.4%。
(二)批量诉讼案件主要特点
通过分析样本,笔者发现,A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审理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固定化。原告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公司,占比为39.7%;第二类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公司,占比为21.6%;第三类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占比为10.7%。此外,原告诉讼主体还包括动漫、娱乐、美术摄影等其他公司;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或销售终端经营者。
二是被诉侵权行为集中化。在样本案件中,行为人被诉侵权客体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分别占批量诉讼案件的36.5%、47.6%。其中,著作权主要涉及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作品放映权等,商标权主要涉及当地驰名商标。
三是被告抗辩理由类型化。笔者通过分析样本案件发现,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点:(1)原告起诉偏离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索赔数额明显过高,有“恶意维权”之嫌;(2)原告的关键证据多为公证书,异地公证程序存在瑕疵;(3)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侵权行为获利少,危害性不大,且已采取补救措施,请求降低赔偿数额;(4)合法来源抗辩,根据调研结果来看,仅有18%的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其中21%的抗辩理由被法院依法采纳,反映出被告抗辩能力普遍较弱、被诉侵权事实成立的现状。
四是案件办理结果优质化。A市两级法院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规范裁判尺度,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以2023年为例,A市两级法院受理的950件批量诉讼案件中,调解结案588件、撤诉结案76件,调撤率近70%;判决结案的286件中仅11件提起上诉,服判息诉率达96.2%。
五是法定赔偿适用普遍化。在样本案件中,原告方依托法律专业人士指导,在诉讼中均提交了证明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取证费及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证据。法院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普遍适用了法定赔偿,仅因被告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及种类等情节不同,判决法定赔偿数额标准略有差异,但基本保持在相对固定的范围。对于少数恶意侵权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2022年至2023年,A市两级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仅为21件,占比约为1.3%,赔偿倍数均为1倍。
六是恶意诉讼风险较高。个别权利人为达到利益最大化,滥用诉权提起诉讼,恶意诉讼的风险不断上升。A市某基层法院曾受理一起恶意诉讼案件,该案由某酒业公司就其持有的著名商标多次起诉陕西某酿酒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引起,后陕西某酿酒公司以某酒业公司囤积商标、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经A市两级法院审理,依法维护了陕西某酿酒公司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现实影响及
成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现实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原告方通常诉前准备充分,诉讼证据完善,在诉讼中完全处于优势地位。被告对权利人违背立法目的的维权行为不理解,认为裁判规则对其要求过高,加之个案判赔数额与调解数额存在差异,对法院工作不配合,对立情绪较为严重。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批量诉讼案件加剧了有限司法资源与多元化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
(二)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方面,权利人维权初衷出现偏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还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维权代理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规模化取证、市场化运作,快速提起批量诉讼,极易出现商业维权、“钓鱼式”维权等违反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现象,背离知识产权保护初衷。
另一方面,部分民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从样本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大多为中小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边界等认识模糊,难以理解所售商品承载的知识产权,在经营中未充分审查进货渠道,认为自己支付对价后转载、使用和销售行为并不存在侵权,导致批量诉讼案件易发多发。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
审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合法来源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免除赔偿责任的有力措施是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应满足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是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合法所得两个要件。对于主观要件,关于被告对其销售侵权产品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将“不知道”解释为“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于客观要件,绝大多数被告为中小经营者,交易方式不规范,未与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缺乏正规票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与案涉商品所对应,被告直接证明自己“不知道”困难较大,常需借助原告证据间接证明自己“不知道”,导致合法来源认定标准不统一。
(二)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以下两方面困境:一是法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确定,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行政机关有明确查处结论的案件外,大多数案件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由于直接损失缺乏确定的计算依据,商誉等间接损失缺乏证据支撑,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更多根据经营状况、侵权类型、主观心态等因素综合考量,借鉴相关案例或审判经验酌定赔偿数额,参考因素缺乏统一标准。二是惩罚性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以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由于法定赔偿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倍数也难以确定。
(三)恶意诉讼识别认定困难
当前法律法规对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的认定未形成统一观点,导致法院对“恶意”的识别认定较为困难,使法官在办理恶意诉讼案件时缺乏理论给养。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司法规制的
对策建议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惑,笔者拟提出以下批量诉讼司法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树牢正确司法理念,实质化解知识产权批量纠纷
一是要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刻认识权利人拥有的权利基础、享有的合法诉权,有权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确保司法居中裁判的价值定位。二是全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适当扩大审查范围,把握合理尺度,有效精准甄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教育引导权利人向被诉侵权产品的源头生产厂家主张权利,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三是秉持谦抑严格保护理念,避免因认定标准过宽而影响当事人维权积极性。对于确已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通过适用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手段予以严惩,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及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二)完善认定标准,不断提升批量诉讼案件质效
第一,明晰合法来源抗辩审查标准。合法来源抗辩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认定。主观要件主要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产品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规、产品价格与品牌是否相匹配、进货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借助客观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不知道”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主要审查产品的合法来源、进货渠道的真实性,包括当事人披露的来源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一致,来源产品流通链条是否完整,侵权产品的上端经营者是否明确具体,能否核实;从进货时间、交易内容等方面审查证据与被控侵权产品及被控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审查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闭环,若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可认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第二,完善侵权赔偿的认定标准。对侵权数额的确定要以细化诸多参考因素为突破口,逐步形成统一认定标准。一是法定赔偿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行为人侵权情节,包括经营规模、持续时间、侵权产品销售额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知识产权客体,商标权及著作权知名度、价值,专利的创新性及损害程度等进行判断,并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对比同系列其他案件,最终确定不同案件法定赔偿数额。二是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区分一般侵权与恶意侵权,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考量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及许可使用费,依照与利润率有关的财务报告等证据,及同行业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对于批量诉讼案件,还应与同系列的其他案件进行对比,最终确定不同案件的赔偿数额。
第三,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限定在一个相对严格的范围内。一是“恶意”即直接故意,权利人明知不具备诉权基础和无胜诉事实理由,仍滥用诉权提起诉讼。二是综合案情把握权利人的主观心态,审查双方诉辩情况,案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是否存在实质瑕疵,当事人是否存在拖延诉讼、调解后反复背约等不诚信行为。三是审查权利人关联案件的诉讼行为,综合判断其诉讼动机是否符合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三)做实源头化解,有效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第一,优化批量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一是建立批量诉讼发现机制。借助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及时筛查、识别、预警批量诉讼案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监测,搭建智能化审判模块,自动标注,筛查预警,防范处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二是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批量诉讼案件建立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简化诉讼流程,定期开展“数据会商”,协调解决批量诉讼案件审判难点堵点,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同案同判”。三是发挥调解优势作用。利用调解程序灵活、对抗性小、履行率高等特点,做好类案裁判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促使当事人解开“心结”,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二,健全批量诉讼多元共治机制。一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将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恶意诉讼治理工作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构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社会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通过诉前引导、信息共享、诉调衔接等机制形成解纷合力,推动实现多方联动、共同治理的新局面。二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企业协会等部门协同联动,积极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律师服务等多元解纷力量,利用相关司法保护中心等平台,强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严防虚假调解、虚假确认。三是做深做实司法建议。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领域普遍性、苗头性和深层次问题,及时发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并加强跟踪落实,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推动纠纷源头化解、综合治理。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宣传机制。一是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丰富宣传内容载体,扎实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节点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市场经营者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强化典型案例示范效能。充分挖掘司法裁判“富矿”,通过召开典型案例发布会,开展巡回审判、庭审观摩等,用“小案件”讲好“大道理”,传递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重点群体宣传。针对社会不同群体司法需求特点,拓宽宣传渠道,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不断厚植创新创造沃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保障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助推品牌强国建设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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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