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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现就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门诊预交金
自2025年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
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官网、就医小程序、电子屏等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患者办理门诊预交金退款及流程,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清退的,要做好台账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探索推进“诊间结算”“一次就诊一次付费”等便民措施,优化门诊收费流程。
对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急诊预交资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可保留门诊预交金,并报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
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结算类型等因素,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
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
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化改造,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方便患者查询预交金交纳明细、住院费用明细等;要持续改进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办理出院患者结算;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提供多种交费渠道和结算方式,增强支付和结算的便利化、快捷化。
四、鼓励探索多元化“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新模式
各地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先诊疗后付费”等相关政策的,要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到位。
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逐步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就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切实减轻患者就医时的预交资金压力。
五、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通过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药耗成本。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缩短医保基金结算时间。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预交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实施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报告并明确执行时间。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合理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3月起,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国家相继建立了住院预交金制度和门诊预交金制度。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群众医疗保障覆盖和保障水平大幅度提升,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医院精细化管理能力持续增强,预交金的相关作用逐步减弱。为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得到更多实惠,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相关部门研究印发《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以切实减轻患者预付资金压力,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文件内容
(一)取消门诊预交金。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资金的清退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清退的需做好台账管理。加强对存量资金清退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管控。为避免“一刀切”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急诊特殊情形以及老年人群体等确有预交资金需求的,在患者自愿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收取门诊预交金,收取标准需报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执行。
(三)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信息化改造,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探索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
(四)落实政策与探索创新。严格执行现有政策明确的脱贫人口“先诊疗后付费”举措。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个人征信体系,探索信用就医。
(五)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等配套政策。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预交金管理的实施细则。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实施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报告并明确执行时间。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合理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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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