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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不仅关系着对涉困企业的重整救治,更关系着经营主体的新陈代谢、经济发展的迭代升级,司法应扮演好困境企业的“护路者”,用法治的力量守护企业“生命线”。
今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危机”企业寻“新机”,1月至11月共盘活资产7100万元、土地95亩、房屋2.95万平方米,安置职工百余人,在破立之间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口”前移,降低破产风险
十二月的溧水寒风习习,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里却是一片忙碌景象。
这个曾颇有地区影响力的企业,三年前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12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权3400余万元。
一面是权利人的正当申请,另一面,如果案件强制执行,企业可能将再无翻身的机会。
怎么办?与其坐在办公室里找法条,不如带着问题到现实中找答案。
法官实地走访发现,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虽然资不抵债,但公司有上千万元固定资产、多项具有较高价值的专利技术及特许经营资质等,具备挽救的“硬条件”,同时,职工均表示支持公司重整,并有意向投资人愿意投资,具有挽救的价值与可能。溧水区法院在全面分析论证后,在执行拍卖前将“执”转“破”,并于2023年6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执破融合”的工作思路促推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重整成功,公司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了生产经营,不仅还清了债务,还研发了多款拥有自主产权的新产品,深受用户喜爱。近日,该公司又投资3000多万元新建一座标准化生产车间,使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一倍。
“破产审判也要提前介入,不能等到企业病入膏肓了才受理,这样才能降低企业走向破产的系统性风险,提高挽救可能性。”溧水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周荣强说,从被动的破产审判到引导困境企业主动自救,从单纯的审判工作到“执破融合”再到“立审执破”一体化,溧水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延伸,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
多救少破,助力蝶变重生
提起2023年溧水区法院38天让负债5亿元烂尾楼重生的故事,很多溧水居民记忆犹新。
2022年,溧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困境。7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超4.9亿元。手拿破产申请,法官不禁犯难:如果不裁定破产,企业将无法运行,开发的楼盘也将陷于烂尾僵局;如果裁定破产,售出去的107户房产损失怎么弥补?
负债累累、停工停产,企业宛如一位重病患者。如何救治?经过论证,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创新使用预重整方式,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让其焕发生机。
预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寻找合适的投资人,而意向投资人却信心不足。法官多次与之沟通,分析公司的资产情况,指明市场前景,并带领投资人实地参观楼盘位置,了解小区建设环境,最终打动了投资人。
从预重整到重整的过渡、衔接,从重整计划执行到执行完毕,溧水区法院创新使用预重整模式,帮助企业摆脱了近5亿元的困境。
38天让负债5亿元的烂尾楼重生。手拿住房钥匙,业主们奔走相告:“法官不只是还给了我们一套房,更是给了我们一个温暖安全的家。”
溧水区法院一项调查显示,进入法院破产实体程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占95%以上,小微企业对破产制度救济有更强的需求。
法院应是“生病企业”的“医院”,对有挽救价值、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要少清算,多采用和解与重整的方式保住市场主体。
小微民企如果适用标准司法重整程序,可能会因周期长、程序繁等原因错过最佳挽救时机。溧水区法院打出“组合拳”,从建立破产管理规程到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再到开辟破产审判一站式服务等,以创新的思维方式破解难题。
府院联动,合力化解难题
市场“丛林”中,长盛不衰的“常青树”引人瞩目,但总有企业逃不开“生老病死”。企业破产无论是“进”或“退”,都因牵涉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等,易衍生出许多问题。
“单一的司法权难以有效平衡破产案件中的各方利益诉求,单一的行政权也难以解决破产中纷繁复杂的各类纠纷。只有府院联动才能统筹推进破产案件中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溧水区法院院长周晔说。
2018年,溧水区法院出台南京市溧水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部门协助的府院联动大格局。
星能传动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溧水府院联动化解双重难题的例证。这个曾经的地区行业排头兵因经营不善,2017年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如何通过破产程序让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促使土地、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重新焕发活力?这是法院绕不开的问题。
说到破产清算,首要的是资产处置。星能传动公司拥有两台行业较先进的数控铣齿机,因长期缺乏维护导致价值贬损。法官指导管理人聘请专业人员维保,使其保值增值。仅此方法,就使公司设备拍卖溢价金超1400万元。
破产清算涉及各方权益的冲突,仅机械地按照顺位清偿原则难以服众。法院广开 言路、广集民智,公开分配方案,并将顺位清偿与公平受偿相结合,受到广泛赞同。破产清算过程中,还有税费减免、登记注销、信用修复、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难点问题,法院与政府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将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齐抓共管破产处置中的新问题。
最终,该案税款债权清偿率达100%,抵押债权清偿率达97%,普遍债权清偿率达25%,创造了盘活资产、化解债务、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的新纪录。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赵兴武 | 通讯员:高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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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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