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办法》是资管新规、理财新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去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延续银行理财此前销售要求的基础上,对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作出进一步明确。《办法》是在资管业务整体作出要求、理财子公司相继开业后,对销售渠道上进行的相应调整。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理财子公司与外资资管机构合资成立的理财公司,是资管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成为资管市场的最重要部分。
“理财公司,正在成长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办法》正式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预见,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和理财公司将步入稳健发展的新阶段。”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适当调整
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办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
“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
另外,《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也有了进一步调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等。
按照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转向“净值型”是一大关键。
在禁止性规定中,《办法》就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提出十八点禁止性规定。新增“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禁止性要求。
董希淼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地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无法在互联网平台销售
此外,《办法》严格销售机构范围的要求不变。对于是否会给理财公司产品在互联网销售“开口子”,《办法》规定,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这意味着短时间内理财公司产品不得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
董希淼认为,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