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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各地禁毒办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31 16:43:03   浏览次数:11  发布人:108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新疆阿勒泰、和田、喀什等地禁毒办组织民警前往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民警实地查看了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库房和存储设施,检查了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购买、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新疆阿勒泰、和田、喀什等地禁毒办组织民警前往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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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过程中,民警实地查看了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库房和存储设施,检查了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购买、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组织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铲除。

    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和药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物品安检和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工作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的,应当立即停止运送、寄递,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原料、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传播涉毒信息,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机动车、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医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化学物质合成等易涉毒领域的科研岗位;

    (三)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岗位;

    (四)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关键岗位。

    第五十一条 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营中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涉毒案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布尔津县禁毒办、福海县禁毒办、哈巴河县禁毒办、伽师县禁毒办、泽普县禁毒办、于田县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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