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行为,培育清朗的互联网健康科普环境,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联合印发《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科普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禁止九类行为。
《清单》明确,禁止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不利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内容;禁止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类信息,或对以上商品进行直播带货等不当牟利行为;禁止发布虚假错误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夸大疾病治疗效果;禁止个人在未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职务身份开设用于发布健康科普内容的个人自媒体账号;禁止机构或个人在网络平台科普账号认证时弄虚作假;禁止将已认证的健康科普账号交由已被市卫生行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运营或绑定等行为;禁止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禁止盗用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禁止已退休、已离职工作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沿用原工作单位职务信息继续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同期,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扩大优质健康科普内容供给(试行)的通知》,建立完善健康科普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申报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科普服务的监督职责和主体责任,对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各类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上注册的健康科普账号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建立可追溯台账,并通过信息化平台汇总至市、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机构。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发布内容审核制度,审核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符合科学性、合规性、公益性原则,不得违反《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发布健康科普内容的责任主体,须按照“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健康科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通知》要求,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违规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立由卫生健康、宣传、网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各办医主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学(协)会、各大互联网发布平台共同参与的健康科普违规信息监测网络与违规信息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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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健康报特约记者 潘明华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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