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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了小路,顺了“心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26 10:09:38   浏览次数:1  发布人:e78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稻香法庭”党建品牌——通了小路,顺了“心路”六月的田间地头,农作物竞相生长。乡间两块菜地之间匍匐着一条窄长又清晰的小路,“看,这里以前可没路。”再次回访时,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芮珏不禁感慨起来,那块曾经因两家人争抢导致无法正常种植的菜地,如今已挂满鲜嫩的黄瓜。事情得从南太湖新区法院“稻香法庭”的一次调解说起。“当年分地时,老支书可是指着核桃树说这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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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稻香法庭”党建品牌——

    通了小路,顺了“心路”

    六月的田间地头,农作物竞相生长。乡间两块菜地之间匍匐着一条窄长又清晰的小路,“看,这里以前可没路。”

    再次回访时,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芮珏不禁感慨起来,那块曾经因两家人争抢导致无法正常种植的菜地,如今已挂满鲜嫩的黄瓜。

    事情得从南太湖新区法院“稻香法庭”的一次调解说起。

    “当年分地时,老支书可是指着核桃树说这是我家界桩!”高某拿着泛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说。

    “这块荒地一直是我在清理,那树是我亲手栽的,凭什么说地是你的!”牟老汉一双粗粝的手在桌上敲得当当响。

    争执声中,徐芮珏意识到,这起看似简单的2平方米“边角料”荒地纠纷,实则牵动二十载邻里情,更考验着基层治理的智慧。

    高某和牟老汉是同村村民,村头主路一侧是村民住宅,另一侧是田地。而高某和牟老汉相邻的两块菜地正好在主路边。过去二十年,高某的父亲和牟老汉各自在自家菜地上种植。后来,村里主路修整,高某家菜地边多出了2平方米的狭长“边角料”荒地。牟老汉跨过高某家菜地,将荒地清理干净,并种上一棵核桃树。

    前两年,高某夫妇突然主张核桃树所在狭长地块使用权应归其所有。两家协商无果,高某夫妇诉至法院。因涉及土地纠纷,徐芮珏将第一次调解安排在村附近的“稻香法庭”,这才出现开头那一幕。

    然而,双方各执一词,却拿不出精准定位的界碑。

    在农村,地与地的边界常以“某块石头、某棵树”做参考。时间长了,地貌变化,边界不清,易引发纠纷。

    “遇上这种情况,法条也‘使不上劲’。”徐芮珏深知,这类农村边界纠纷恰如田埂间的野草,只靠法律规定,丈量不了人心的沟壑。若简单判决,可能会引发更大矛盾。

    徐芮珏当即决定借助“稻香法庭”与村党支部建立的“支部联调”机制,联动村委会党员干部、有威望的老党员,先了解矛盾背后的原因。

    原来,高某家住在牟老汉家后面,平常出行要经过牟老汉家的弄堂小路。这几年,牟老汉在小路边筑了个小花坛,高某一家出行稍有不便。一来二去,双方发生口角。高某夫妇气不过,这才诉争那块“边角料”。

    “只讲菜地,不能一揽子化解双方积怨。”征得双方同意后,徐芮珏带着村党总支书记老沈、老党员调解员王大爷走进菜地调解。

    核桃树荫下,老沈掏出历史久远的分地底册为调解定调,王大爷请双方看在过去多年的邻里情分上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徐芮珏立足法律规定与人情乡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你们都是二十几年的老邻居,当年修路时两家还一起让过地呢!”王大爷的话让高某夫妇陷入沉思。

    徐芮珏趁热打铁:“法律规定,相邻权利人要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

    “里面的地能让,但得走新路,不能经过我家田埂!”话音未落,牟老汉抄起扁担在菜地上示意。

    这个提议让调解峰回路转。

    徐芮珏挽起裤腿,接过扁担,在双方菜地相邻处规划出一条“和谐通道”,既避开牟老汉家田埂,又方便高某家耕作。最终,双方约定,诉争地块归高某所有,高某愿意让出部分土地,在相邻处规划小路,牟老汉也主动提出由他修好小路,供大家使用。

    当双方在新立的水泥界碑旁按下红手印时,这对老邻居多年的隔阂在此刻烟消云散。

    菜地有了“新路”,弄堂小路也焕然一新。高某主动将家里的花盆送给了牟老汉。

    花坛拆除了,两条路都通了,邻居的“心路”也顺了。

    近年来,南太湖新区法院依托“稻香法庭”与各村社构建的“支部联调”工作机制,通过“党员+乡贤”,系统整合老党员、老干部等在基层治理中的威望优势与实践智慧,建立起常态化联络与联调模式。

    与此同时,法院内部也制定以支部“堡垒指数”和党员“先锋指数”为核心的党建“双指数”考核机制,激励党员干警多办案、办难案。

    夕阳西下,徐芮珏望向田地深处,在这片希望的田野,“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不是抽象的话语,而是可触摸的同心圆、能丈量的公平尺、带着炽热初心的司法温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4版

    作者:茹玉 沈逸

    见习编辑:杨鸿 |联系电话:(010)67550939|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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