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委托一能人乙某帮忙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并如约支付了可观的费用,后来事未办成,要求退回费用,双方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如下:甲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换句话说,法律不保护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