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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康复期间拒不配合监管并复吸,男子被依法强戒
2025-08-02 20:42  浏览:412  搜索引擎搜索“米优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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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修一社区康复人员

不配合禁毒社工工作

社区康复期间无视监管规定长期外出

并偷吸复吸

最终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01

事件回顾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查处一起社区康复人员逃避监管并复吸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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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于 2022 年 9 月被依法责令接受三年社区康复,但在康复期间,喻某无视监管规定,在未向工作站履行任何报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长期前往外省市,脱离监管视线。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多次通知喻某返回康复管理工作站接受定期检测,喻某均拒不配合。戒毒康复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喻某也始终拒接电话,与监管部门完全失去联络。

今年7月18日,永修县白槎派出所民警将偷偷潜回并藏匿在其亲戚家中的喻某抓获。经毛发样本检测,结果显示其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呈阳性,证实其近期存在吸毒行为,面对检测结果,喻某对其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喻某因在社区康复期间擅自外出、逃避检测且再次吸食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02

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02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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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重要举措,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主动接受检测。任何心存侥幸、逃避监管、再次涉毒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江西禁毒】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发布人:5239****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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